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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分三批三个节点执行一票制

日期:2016-10-26   来源:   阅读数:467

近日,浙江省卫计委官网挂出《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推进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全省政府办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到新平台的实施范围,并明确了分三个批次三个节点完成,分别为:

第一批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

浙江医院、省肿瘤医院、省立同德医院、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

第二批2016年12月31日: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所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批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

湖州市、嘉兴市、舟山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所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早在9月27日,被称为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浙江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就发布了《关于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切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6年10月25日起,所有省级医疗机构及药品配送企业将转换到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进行药品采购,同时对付款期限作出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的29天内必须将货款支付给结算账户,结算账户收到次日按时支付给企业。

有业内分析人士指出,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的目的在于执行“一票制”,由生产企业直接开票和医疗机构,商业配送公司的职能将大大减低,利润空间则会被进一步压缩。

据悉,截止到9月30日,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试运行4个月累计结算资金超过12.1亿元。其中省级试点医疗机构结算资金超10.3亿元,绍兴市完成支付1.53亿元,杭州市完成支付2900万元,宁波市完成支付538万元。

在此次公布的《方案》中还要求若医疗机构持有多个采购账号的,要在省药品采购新平台确认一个参与药品采购结算的采购账号。若医疗机构持有采购账号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一致的,由各市卫生计生委(局)确认注销和变更情况并报送省药械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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