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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所有药品动态调价 医药企业压力大!

日期:2017-05-02   来源:甘肃省卫计委   阅读数:321

传说中的药价动态调整,开始了!

4月28日,甘肃省印发《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对品种、质量、价格进行同步动态调整,调整范围涵盖所有药品(精、麻、毒、放药品和中药饮片除外),包括中标药品、阳光采购药品、直接挂网药品和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等。

按照文件表示,将通过这一尝试“探索建立市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可进可出、适应市场变化的药品(医用耗材)动态调整机制”。

这就意味着,药企价格维护的压力更大了。

赛柏蓝注意到,在价格动态调整中,将对中标后采购数量小采购金额低存在保障供应隐患的,以及未中标或未挂网但临床确有采购需求的,实行品种动态调整;对存在质量问题或抽检不合格的中标挂网药品,实行质量动态调整。

此外,对中标或挂网结果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市场发生变化再按原中标或挂网价格供应显失公平的,进行价格动态调整。

价格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调整要求依据当年方案执行,中标药品调整后执行新的采购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三类产品将面临调出集中采购中标目录“:

(1)全年网上配送入库率不足40%的;

(2)全年网上配送入库总额不足1万元。以上从集中采购中标目录调整至阳光采购药品目录。

(3)有下列情况的,从集中采购中标目录调整为阳光采购目录或直接挂网目录:

1)被哨点医疗机构向国家药管平台或省级平台上报为短缺药品的;

2)收到医疗机构或市州(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反映其供应不足或不按规定保障供应的。


附: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等文件规定,为全面落实分级分类采购,加强对中标药品和阳光采购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品种、质量、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服务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探索建立市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可进可出、适应市场变化的药品(医用耗材)动态调整机制。

(二)实行“品种、质量、价格”动态调整。即对中标后采购数量小采购金额低存在保障供应隐患的,以及未中标或未挂网但临床确有采购需求的,实行品种动态调整;对存在质量问题或抽检不合格的中标挂网药品,实行质量动态调整。对中标或挂网结果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市场发生变化再按原中标或挂网价格供应显失公平的,进行价格动态调整。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供应原则。

(二)动态调整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三、调整范围

甘肃省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包括中标药品、阳光采购药品、直接挂网药品和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实施特殊管理的精、麻、毒、放药品和中药饮片,不纳入动态调整。

四、主要内容

(一)品种动态调整

根据网上采购保障供应情况和临床实际需求,进行药品品种的动态调整。分调出集中采购中标目录、调入集中采购中标目录,调出阳光采购药品目录和调入阳光采购药品目录。

1.调出集中采购中标目录

(1)全年网上配送入库率不足40%的;

(2)全年网上配送入库总额不足1万元。以上从集中采购中标目录调整至阳光采购药品目录。

(3)有下列情况的,从集中采购中标目录调整为阳光采购目录或直接挂网目录。

1)被哨点医疗机构向国家药管平台或省级平台上报为短缺药品的;

2)收到医疗机构或市州(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反映其供应不足或不按规定保障供应的。

2.调入集中采购中标目录

原中标品规被停止交易、上年度网上采购金额为零以及无法保障正常供应的,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顺序递补调入。

3.调出阳光采购药品目录

有下列情况的,从阳光采购药品目录调整为直接挂网目录。

1)被哨点医疗机构连续向国家药管平台或省级平台上报为短缺药品的;

2)连续收到医疗机构或市州(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反映其供应不足或不按规定保障供应的;

3)阳光议价因价格变化频繁或涨幅过大,正常议价成功率小而被医疗机构反映无法保障供应的。

4.调入阳光采购药品目录

有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记录的新上市药品、原集中采购未中标或未纳入阳光采购目录的,符合以下规定的可纳入阳光采购药品目录。

(1)独家品种未中标或未挂网,有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记录;

(2)同品种不同给药途径的剂型未中标或未挂网,有3家以上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记录;

剂型按口服、注射、外用、其他给药途径界定,同类剂型中的常释与缓释、速效与长效等按不同剂型对待,包括不同环境保存、有效期等明确优势者。

(3)属集中采购药品目录不同剂型,经3家以上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符合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疗效明确、性价比优势明显的,经专家论证可纳入阳光采购药品目录;

(4)属集中采购目录不同规格或同规格不同企业未参加原集中采购的,经5家以上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符合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疗效明确、性价比优势明显的,经专家论证可纳入阳光采购目录;

(5)属阳光采购药品目录但同剂型不同规格、同规格不同企业未挂网的,需经3家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且能接受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原则确定的价格控制限或参考价的,可补充纳入阳光采购目录。

5.对治疗特殊疾病、治疗罕见病、疾病诊断用药,以及为满足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防治需求,儿童、老年等专科用药、急(抢)救及短缺用药,经政府相关部门或省级专业学会推荐或专家论证推荐的,可纳入集中采购或阳光采购药品目录。

其中,国家一类新药、达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新增适应症药品,可优先考虑纳入集中采购或阳光采购目录。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计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确定的分类采购原则,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市场变化、临床需求、保障供应及网上采购情况,适时进行中标药品与阳光采购药品的动态调整

(二)质量动态调整

1.在中标(阳光采购)药品交易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食药监管部门对其药品质量通报、抽检不合格、不良反应事件等要求召回或违规处罚的,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可依据相关通知、公告、检验报告书,暂停挂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企业相应处罚。

2.暂停挂网需恢复交易的,由企业提交恢复挂网申请、企业整改报告、可正常生产供应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的可恢复挂网。

3.因质量问题被暂停挂网的,可按规定顺序递补新的中标企业。

4.因质量问题须无条件召回等所引发的各种赔偿责任(如医疗纠纷),由中标(阳光采购)企业及其经营企业承担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

(三)价格动态调整

1.价格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调整要求依据当年方案执行。中标药品调整后执行新的采购价格;

2.阳光采购药品将依据各省经验更新为价格参考数据,提供一揽子最新价格数据供交易双方参考。

3.企业须于价格动态调整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新的中标价或价格控制限的网上确认工作。逾期不确认的,取消其本年度挂网交易资格。

4.价格数据和价格控制限依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因暂停交易恢复挂网的品规,均须提供近3年来正在执行的其他省份最新的中标挂网价格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