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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省!西藏公布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办法

日期:2017-10-18   来源:医谷   阅读数:385

10月16日,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网正式公布《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这也是全国最后一省公布的两票制实施办法。

根据通知,该办法的执行时限为原则上要求在2018年1月1日前实施,条件允许的可提前实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推行“两票制”。允许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在“两票制”实施前科学合理消化库存。

此外,该办法的执行范围包括:1.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2.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及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3.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办法》还明确:可视同为生产企业的有: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另外,《办法》还指出药品采购、配送、入库管理等规定。全文如下:

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通过强化医药市场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药品流通环节、净化药品流通环境,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促进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两票制”含义

1.“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卫生机构开一次发票。

2.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3.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5.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实施范围  

(一)全面推进实施。

1.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

2.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及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3.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二)特殊情形。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不受“两票制”采购限制。

四、实施时间

原则上要求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前实施,条件允许的可提前实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在 2017 年年底前推行“两票制”。允许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在“两票制”实施前科学合理消化库存。

五、药品采购、配送、入库管理规定  

(一)药品采购配送管理。

1.参与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必须在药品集中采购前将“两票制”承诺书送至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中心。

2.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药品配送费用,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

3.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主体,是药品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的质量保障、配送服务负全责,流通企业需将药品配送至指定地点。

4.由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签订配送协议,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将药品直接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或委托具有药品配送资质的企业进行配送。

5.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6.医疗机构所有药品采购行为必须符合“两票制”(特殊情形除外),要求公开透明,杜绝不良交易。

7.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执行“两票制”须作为必备条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上交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执行“两票制”的承诺书,否则视为放弃投标或挂网。

8.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药品储存配送工作;鼓励委托具备医药物流条件的第三方企业进行配送。 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乡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医疗机构须对采购药品的票据进行审核,验明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付款,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医疗机构,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公章原印章)。

1.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领取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在销售药品时,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发票专用章,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随货同行单,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购货单位、转换系数、质量类型、包装材质、出库数量、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发票(包括销货清单)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且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 对发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税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3.医疗机构在入库验收药品时,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同一批次号的药品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两张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三)完善药品购销合同管理。

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三方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在确定药品配送关系时,除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网上采购等相关要求外,在两个合同中必须单列出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

六、部门职责

实施自治区、地(市)、县三级监督管理体制。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管。    

(一)区发改委(医改办)负责医改宣传、协调、培训等工作,监管全区“两票制”的组织实施。    

(二)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方案,监督检查采购过程。    

(三)区发改委(物价局)负责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四)区工信厅负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并督促药品生产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五)区公安厅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工作。    

(六)区监察厅负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区财政厅对采购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    

(八)区人社厅负责核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药品情况,做好中标药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医疗保险编码比照与对接相关工作。    

(九)区商务厅负责药品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