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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北京后,广州公立医院自主定价来了

日期:2018-02-27   来源:广州市发改委 医谷整理报道   阅读数:833

继北京之后,又一地将实行公立医院新增服务自主定价!

近日,广州市发改委官网发布《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是为规范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而制定,征求时间截止至2018年2月27日。

根据《办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其中,“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尚未列入广州地区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经临床验证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显着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确需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

“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了满足患者需求,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疾病诊断防治、新技术开展应用等方面提供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申请条件

根据《办法》,申报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对现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诊疗目的、内容与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项目一致,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只为解决设备、仪器、试剂收费问题,并以设备、仪器、试剂命名的项目;或成本上升较大,但效果无明显提高,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

(三)技术尚不成熟,落后的、已被淘汰的项目。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注:不予受理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定价限制

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开展上,《办法》规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试行期内经审批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或市场调节价项目、予以保留的,按相应政策执行;未获批、不予保留的项目,试行期满后废止。

废止的项目,医疗机构不得重复申报:

(一)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推广应用等批准的或国家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

(二)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的;

(三)实际执行中在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的。

在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审核上,《办法》还规定原则上应在划定的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开展,单独管理,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在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前提下,按照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例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服务项目的10%,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收入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收入的10%。

北京市三类医疗服务的自主定价

广州此举并不是首例,北京已于2017年1月1日实行特需医疗服务、新增医疗服务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执行医院自主定价。

具体项目如下:

第一类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此类服务将由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通知特别强调,特需医疗服务不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二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此类服务指因为医学技术发展产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和北京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且符合国家及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或准入政策,按规定履行完成相关法定程序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三类其他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此类服务是指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项目。主要为整形美容、会诊、营养咨询、按摩等项目。

相关负责人解读时表示,这主要是一些在医学技术发展前沿、刚刚进入临床使用初期的项目。“以前,这些项目需要完成价格备案才能启动,如今取消了这个环节,改成在过程中和事后进行价格监管,能让符合规定的安全有效的医疗技术项目更快地进入临床为患者服务。”

附 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为“医疗机构”)包括中央、省、军队、武警在穗公立医院以及广州市属、区属城市公立医院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穗举办的公立医院,以及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尚未列入广州地区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广州地区公布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经临床验证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显着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确需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了满足患者需求,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疾病诊断防治、新技术开展应用等方面提供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二、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 申报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受理审核制度。拟开展或变更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五条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应用等相关意见(包括临床开展数量、收费或免费例数,患者反馈意见),立项的必要性、迫切性、经济性说明,以及与现有同类项目比较等情况。

(二)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须提供医用设备配置有关批复档。

(三)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须提供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注册、生产、经营有关批复档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五)《广州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报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申报表》。

(二)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及说明。

申报单位应对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

第七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定期组织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工作,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项目是否为临床医疗项目、与现行项目的差异性、是否为临床急需且安全有效的项目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正式公函形式移交市卫生计生委。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对现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诊疗目的、内容与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项目一致,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只为解决设备、仪器、试剂收费问题,并以设备、仪器、试剂命名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