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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8种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谈判的通知

日期:2018-04-17   来源:医谷整理   阅读数:1329

4月13日,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邀请参加山东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谈判的公告》。

根据公告,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推荐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部分药品的通知》(鲁人社函〔2017〕156号)要求,经各市和部分医疗机构推荐,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部分基本医保目录外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为此次谈判药品范围,共计18个品种。

此外,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4号)中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的规定,国产仿制药品属于本次谈判药品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谈判药品范围内的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同时符合以下资质的可报名参加谈判: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GMP认证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等;进口产品、港澳台产品的一级代理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进口产品许可证》等;

(二)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备持续生产、保障供应药品的能力。

附 关于邀请参加山东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谈判的公告


为继续推进我省大病保险政策顺利实施,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药负担,现组织开展我省第二轮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谈判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谈判药品范围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推荐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部分药品的通知》(鲁人社函〔2017〕156号)要求,经各市和部分医疗机构推荐,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部分基本医保目录外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为此次谈判药品范围(见附件1)。

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4号)中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的规定,国产仿制药品属于本次谈判药品范围。

二、资格条件

谈判药品范围内的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同时符合以下资质的可报名参加谈判: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GMP认证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等;进口产品、港澳台产品的一级代理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进口产品许可证》等;

(二)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备持续生产、保障供应药品的能力。

三、报名方式

符合报名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有意向参加谈判的请于2018年4月26日17:00前报名。报名需提交药品谈判报名表及申报材料(见附件2)。

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视为放弃谈判资格。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工伤处  曹庄

地址:济南市解放东路16号省人力资源市场副楼西302室

联系电话:0531-66725323;82920229(传真)

附件:1.山东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谈判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