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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GAP修订稿征求意见,官方释疑17个最受关注的问题

日期:2018-07-24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阅读数:409

7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挂网征求意见,时间截止8月22日。



五大修订思路


根据起草说明,此次修订主要遵从五个方面的思路:


(一)强调对中药材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管理同时,重视全过程细化管理、呼应社会关切,树立风险管控理念。借鉴GMP思路和世界各国、世卫组织等GACP好的做法,对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各环节尽可能进行细化和明确规定,突出关键环节的管、控、防、禁、建,如产地和地块选择,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选择,农药、兽药使用,采收期确定,产地初加工特别是药材的干燥、熏蒸、贮藏条件等。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试行)》)中,质量管理只有一章5条,过于笼统,很难规范企业质量管理行为,企业也难以实施。修订后调整为三章,“质量管理”一章提出了要从整体上树立全过程关键环节质量管理理念,同时强化风险管控;新设“质量检验”一章明确了检验资质和留样等要求,突出检验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新设“自检”一章提出企业要开展自我的质量监控和审计。首次明确提出要求中药材生产全过程实行可追溯。


(二)以高标准、严要求作为《规范》修订出发点,兼顾中药材生产的现实情况和当前技术水平。《规范(试行)》整体要求偏低,修订后高标准严要求贯穿整个《规范》,特别是重大质量环节。如产地一般应选择传统道地产区,对可能影响中药材质量而数据不明确的种质如转基因品种、多倍体品种等不允许使用,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在产地初加工和贮藏环节禁止硫熏,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高毒性熏蒸剂等。对于《规范(试行)》中规定的、但受技术或经济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的环节,进行了实事求是的调整。比如除草剂未禁用,用“尽量避免使用”;中药材生产以公司+基地+农户方式建基地居多,农场式基地仍然较少,但要求企业明确基地建设方式;肥料规定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有限度使用。


(三)将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制定前置,作为实施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前提和依据。中药材GAP推进,《规范(试行)》没有明确企业应先制定技术规程和标准,对技术规程和标准制定的相关要求也很少,没有严格区分技术规程与操作规程。修订版《规范》不仅提出了企业应先制定中药材生产的技术规程和中药材企业内控质量标准,而且详细界定了需要制定哪些技术规程、哪些标准,技术规程和标准包含哪些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并对技术规程与操作规程做了明确的区分和界定。


(四)立足中医药的特色和传承,鼓励采用适用的新技术。修订版《规范》充分体现了传承和创新这个中医药发展的基本路径。比如:种间嫁接材料如是传统习惯则允许使用;采收期和采收方法的确定要参考传统采收经验,产地初加工方法的确定也要借鉴优良的传统方法。另一方面,鼓励新技术设备使用,提高中药材生产现代化水平,如修订版《规范》明确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鼓励采用高效机械化采收技术、现代贮藏保管新技术、新设备、高效干燥技术、集约化干燥技术、现代包装方法、工具等。


(五)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动物保护。《规范》一方面强调要考虑环境条件对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的影响,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多处明确要避免种植养殖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如生产基地选址和建设、农药使用、肥料使用、药材采收、药材初加工等。另外明确提出药用动物的养殖要关注动物权益。


热议问题说明


此外,起草说明还对在此前意见征求过程中收到较多反馈的问题作出了说明:


(一)关于“六统一”问题


目前修订版《规范》中规定“六统一”,具体指:企业应当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者其他繁殖材料,统一供应化肥、农药或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藏技术规程。


有认为“六统一”要求偏高,难以做到。


我局认为,修订版《规范》中的“统一”是分层次的。针对两类对中药材质量影响非常大的农业投入品要求统一供应,即“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者其他繁殖材料”、“统一供应化肥、农药或者饲料、兽药”,较修订前更严格;另外4个统一的是“规划、措施或者方法”,即“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种植或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藏技术规程”,其中“统一采收与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较《规范(试行)》相对更宽松,但更符合生产实际。目前中药材生产中的组织方式仍主要是公司+基地+农户方式,对种植养殖技术规程、初加工及包装贮藏技术的统一,既有利于推进中药材生产的规范化,又适应当前生产的实际水平。


(二)关于产地与种质问题


1.关于产地问题


修订版《规范》中规定“中药材生产基地一般应当选址于传统道地产区,在非传统道地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文献或科学数据证明其适宜性。”


征求意见中有认为选址范围限于道地产区偏窄。


综合各方意见,我局认为,为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应坚持中药材生产基地选址道地产区,同时为了更好把握道地产区,增加了“传统”;为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兼顾中药材生产实际,修订版《规范》做了“在非传统道地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文献或科学数据证明其适宜性”的规定。道地产区的界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一致。


2.关于种质问题


修订版《规范》中规定“鼓励企业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禁用人工选育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如需使用非传统习惯使用的种间嫁接材料、人工诱变品种(包括物理、化学、太空诱变等)和其它生物技术选育品种等,企业应当提供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验数据证明新品种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只用于提取单体成分的中药材除外”。


针对征求意见稿,有人认为有的过于严格,有的认为转基因等的提法比较敏感。


我局认为,种质是中药材品质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物质基础,应当进行严格限定。早期版本中,拟对这些种质均进行禁用。根据大家反馈的意见,为了保证中药材种质的纯正性,降低不确定种质带来的风险,又兼顾生产实际,修订版《规范》没有完全禁用此类种质,但分层次明确了各自的要求。


(三)关于农药、熏蒸、残留、生长调节剂、指纹图谱的具体要求问题


1.关于农药问题


修订版《规范》中对农药使用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包括禁止使用的农药等,提出了“农药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应当尽量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


该条规定存在的问题是,中药材上按国家规定登记可用农药种类与实际需要使用的农药种类数量存在很大差距。


原《规范(试行)》的规定是“如必须施用农药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用最小有效剂量并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降低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按照该条例及修订后最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施行),农药需登记才能使用,但截至2017年7月,全国只有人参、三七、枸杞、杭白菊、白术、元胡、铁皮石斛等7种中药材登记了39种农药,其他绝大部分中药材上没有登记的农药,意味着没有农药可用。近几年农业部加快了小作物用农药登记工作,中药材药效试验群组化、紧急用药申请备案等已列为重点工作之一。对病虫害发生严重的中药材而言,不使用农药是不可能的,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