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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9-11-07   来源:国家药监局   阅读数:1672

11月6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就《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建立科学、规范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34号)有关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起草了《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原则及程序适用于依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的抽样工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本原则及程序采用下列定义


2.1 批号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2.2 抽样批施行抽样的同一批号药品。


2.3 抽样单元施行抽样的便于清点、搬运和存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2.4 单元样品


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为单元样品。


2.5 最小包装直接接触药品的最小包装单位,对于20ml以下(含20ml)安瓿、口服液、小瓶固体注射剂等,可将放置此类包装的包装单位(如:盒)视为“最小包装”。


2.6 均质性药品性质和质量均匀一致的同一批药品。抽样过程的均质性检查主要是检查药品外观性状的均质性。


2.7 非均质性药品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有所差异的同一批药品。2.8正常非均质性药品正常理化属性可呈现为非均质性但不改变其性质和质量的一批药品(如:混悬液及低温下可析出部分结晶而复温后能恢复原来状态的液体药品)。2.9异常非均质性药品生产或者贮运过程中因未按正常工作程序操作等因素造成非均质性的同一批药品。2.10最终样品由不同单元样品汇集制成的供检验或查处物证等之用的样品。


3 抽样原则


3.1 科学性,确保取样操作、贮运过程科学合理,保证样品质量。


3.2 规范性,抽样程序应规范、有序,不得随意更改。


3.3 合法性,保证抽样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4 公正性,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不徇私情、客观公正。


3.5 代表性,抽取的样品能够较真实地反映抽样时所代表数量的药品实际质量状况。


4 抽样量确定


4.1 编制抽检计划或抽样方案时,应当根据标准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或)探索性研究检验需求确定抽样量。


4.2 抽样量一般应为检验需求的2倍量,按1:0.5:0.5的比例分装为3份。


4.3 同一品种存在不同制剂规格和包装规格时,应当以不同规格计算制剂单位,然后分别折算确定所抽取样品的最小包装数量(如:注射用无菌粉末以克为单位计算后再折算为瓶、液体制剂以毫升为单位计算后再折算为支或瓶等),同时应满足特殊检验项目(如:微生物限度等)对最小独立包装数量的要求。


4.4 应当根据合理套用的原则确定抽样量,不应按单个检验项目简单累加(如:注射液在进行可见异物检查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


5 安全防护


5.1 对放射性、毒性、腐蚀性或者易燃易爆等样品,抽样人员在实施现场抽样时应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如:防护衣、防护手套、防护镜或者防护口罩等),并做到轻取轻放,同时应当在样品外包装加注危险品标识,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2 易燃易爆样品应当远离热源。


6 抽样程序


6.1 抽样前准备


6.1.1 人员要求


抽样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承担药品抽样工作。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药品标准要求,熟悉药品的外观状态、正常标识、贮藏条件等要求,以便于对异常情况做出判断,并确定检验项目、抽样环节和抽样数量等内容。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药品抽样工作技术规程,正确掌握各类抽样设计和操作方法,熟练使用采样器具。抽样队伍应当相对稳定,定期接受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


6.1.2 人员组织


抽样单位应根据当次抽样工作的目标要求,组建相应数量的抽样工作组,每个抽样工作组的人员应不得少于2人。原则上同一人不应同时承担当次抽样和检验工作。


抽样单位应当围绕抽样任务要求对抽样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抽样人员应当认真研究抽检的背景资料,对抽检要求做出基本判断,确定现场检查和抽样的具体事项,必要时与承检机构对检验项目、抽样环节和抽样数量等具体事宜进行商定。


6.1.3 取样工具


直接接触药品的取样工具,使用前后应当及时清洁干燥,不与药品发生化学作用,不对抽取样品及剩余药品产生污染。


抽取粉末状固体样品和半固体样品时,一般使用一侧开槽、前端尖锐的不锈钢抽样棒取样,也可使用瓷质或者不锈钢质药匙取样。抽取低粘度液体样品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使用吸管、烧杯、勺子、漏斗等取样;抽取腐蚀性或者毒性液体样品时,需配用吸管辅助器;抽取高粘度液体样品时,可用玻璃棒蘸取。


抽取无菌样品或者需做微生物检查、细菌内毒素检查等项目的样品时,取样工具须经灭菌处理。


6.1.4 包装容器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材质,应当不与内容物发生化学反应,具有良好阻隔性能,并满足药品的储存条件,潜在迁移物质不影响检验结果。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的形状与规格,应当与所抽取样品的形态和数量相适应,液体样品的存放可选用瓶状密闭容器,固体样品可选用袋状容器。


直接接触无菌样品或者需做微生物检查、细菌内毒素检查等项目样品的容器须经灭菌处理,且具有密封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