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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处方药协会强烈反对!乙类OTC不能踢出医保!

日期:2020-05-14   来源:搜药   阅读数:1965

前不久,国家医保局公示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将10类药品踢出医保,乙类OTC赫然在列。

虽然该文件仅在征求意见阶段,但仍在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行业专家、社会组织、工业终端纷纷发表意见,或深度剖析利弊,或把脉行业走向,并引发了多方论战。可见该文件影响面之广,影响力度之大。

在此背景下,对OTC最有发言权,并以“倡导负责任的自我药疗,增进公众健康”为宗旨的中国非处方药协会终于发声了。

据网传,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建议,强烈建议国家医保局取消乙类OTC药品纳入医保目录的特别限制。


剔除乙类OTC不利行业发展与合理用药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认为,在目前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实施限制乙类OTC纳入医保目录政策会产生以下消极影响:

1、《征求意见稿》明确不纳入医保目录的其他类均属非临床必需、非基本医疗、容易引起医保基金浪费或低效的药品,而乙类OTC则明显不属此类,必然引起对医保目录品种遴选原则公平性的质疑。

2、限制乙类OTC纳入医保目录,必然会直接影响像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等常用治疗乙类OTC药的临床使用,造成用药不便和不合理。

3、个人账户是OTC药在零售终端支付的主要方式,限制乙类OTC纳入医保目录,将直接影响其在零售终端的使用。

4、据统计我国OTC每年占医保基金支出仅为4%,我国政府应积极引导公众负责任的自我药疗,减少了患者对医疗机构资源不必要的占用,减轻了医疗机构的压力,缓解我国当前的“看病难”问题。如果限制乙类 OTC 纳入医保目录,这将视为我国OTC医保政策改变的强信号,将极大削弱我国OTC行业发展信心。

综上所述,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制度,OTC行业发展利国利民。现阶段,我国与国际发达国家国情差距较大,OTC医保政策改革应从支付渠道和支付方式上去完善,医保目录纳入应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本条件,不宜将“是否为OTC”作为医保目录纳入的决定因素。

保留乙类OTC,合理且必要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认为,医保目录保留乙类OTC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有三大理由。

1、乙类OTC符合我国医保药品遴选标准(合理性)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纳入目录的基本条件】中明确,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是纳入《药品目录》的基本条件。

非处方药(OTC)是根据“使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价格低廉”原则从处方药中遴选或转换而成,并对安全性更高的评价为乙类OTC。因此,和处方药及甲类 OTC 药品相比,乙类 OTC 应更符合医保药品遴选原则。


2、乙类OTC在我国临床使用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必要性)

我国 2018 版基本药物目录收录的 685 种药品中 OTC 药品 199 种,占比 29%,共包括 305 个品规,其中甲类 OTC237 个,乙类 OTC68 个。

我国 2019 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收录的 2705 种药品中 OTC 药品617 种,占比 23%,其中甲类 OTC485 个,乙类 OTC121 个,因剂型或规格不同甲乙类 OTC 都有的 11 个。可见,无论甲类 OTC 还是乙类 OTC,凭借其安全、有效、低价和便利的特点,在预防和及时缓解轻微疾病或慢性病,降低病人就医成本,减轻医疗卫生机构压力和医疗保险负担,提高公众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是我国临床治疗和预防用药的重要组成。

3、限制乙类OTC纳入医保目录既不符合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现状,也不符合国际通行药品分类渠道管理为核心的本质(国际性)。

国际通行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是在完善的医药分业体系基础上实施的:零售终端患者自我药疗并自付;医疗机构门诊不使用 OTC 药品,但住院病人如使用 OTC 类成分药品(不以 OTC 身份对待)依然纳入医保支付体系。

2019 版世界卫生组织(WHO)基本药物清单收录化学药 460 种,其中我国作为 OTC 药的有 59 种,这些品种在欧美日等国家均纳入住院病人医保支付范围。

而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仅仅 20 年,与国际主要国家(地区)均存在着巨大差异:目前只是根据药品安全性作了处方药和 OTC的品种属性划分,处方药和 OTC 在经营渠道管理、使用管理、价格管理等方面基本相同。

同时,在医院门诊和零售终端通过个人账户来支付 OTC 药品。可见,我国“非处方药”的概念与国外相比只是形似而神不似, OTC医保制度改革应从支付渠道和支付方式上去科学完善,简单地限制OTC品种纳入、并定义为与国际接轨的做法是缺乏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