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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成药集采,开始!

日期:2023-05-22   来源:医药代表   阅读数:587

做中成药的小伙伴们注意了!

5 月 19 日,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了《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公告(第2号)》,表示在国家医保局的指导下,现发布《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3-1)》,请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参与。

采购目录之前一样,附后。

据此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今年除了国采之外,还将重点指导三大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其中之一就是——湖北牵头扩大中成药省际联盟采购品种和区域范围。

《采购文件》说明,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采购周期内,未中选产品和未有中选企业的采购组药品均纳入联盟地区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未中选产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确需使用未有中选企业的采购组药品,须向医保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并说明情况,实际采购量不得超过采购需求量的50%,具体办法由联盟地区在执行文件中规定。

协议采购量分配准则

一、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的产品若在中选范围,按照以下规则分配采购量: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直接拟中选企业的产品,同竞价单元内降幅最高(以入围报价降幅计算,下同)的中选产品按10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其他中选产品按9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议价拟中选企业的产品,按7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本采购文件“14.5.1”或“14.5.2”增补拟中选企业的产品,按6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若为“14.5.3”增补拟中选企业的产品,按5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二、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但未在中选范围、未经企业申报、填报产能为“0”的产品90%采购需求量,以及按照17.1 分配规则的议价拟中选企业和增补拟中选企业90%采购需求量范围内未分配的作为待分配量,由医药机构依照如下顺序分配。鼓励医药机构优先选择质优价宜、临床认可度高的中选产品。

将40%的待分配量分配给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或降幅最高的中选企业。

(1)若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的和降幅最高的为同一中选企业,上述40%的待分配量全部分配给该中选企业。

(2)若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的和降幅最高的非同一中选企业,上述40%的待分配量分别按照6:4 的比例分配。24%的待分配量分配给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的中选企业,16%的待分配量分配给同采购组内降幅最高的中选企业。

剩余待分配量由医药机构从中选企业“供应清单”中自主选择。

若待分配量因产品间剂型、规格差异不能直接换算为协议采购量的,由联合采购办公室商联盟地区省级医保部门后确定换算方法。

为确保供应,当医药机构选量达到每个中选产品最大产能时,不再开放医药机构选择该产品,医药机构可继续选择其他中选产品。

全国中成药集采回顾

3 月 23 日,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召开企业沟通会,征求相关企业关于中成药联盟采购规则的意见建议。

3 月 27 日,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了《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 17 时前,将意见建议发至联合采购办公室。

去年 9 月 9 日,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公告 (2022年第1号)》,表示在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下,代表联盟地区相关医药机构开展中成药及相关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由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承担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

联盟地区包括湖北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这阵容就相当于“国采”了,从采购目录来看,共有 16 个采购组,42 个药品,具体如下:

同月 20 日,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通知组织各联盟地区进行本次中成药联盟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的填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