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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超13000家药店,开始药品比价

日期:2024-08-02   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酒浅   阅读数:138

“药店最卷市场”重庆,开始上线“药品比价”平台,超1.3万家门店接入。

全市13564家定点药店,开始“药品比价”

7月31日,根据重庆医保局消息,重庆已推出“药价智慧比”服务,上线于“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目前,全市共有13564家定点零售药店接入“药价智慧比”服务,实时上传药品库存和价格有效数据达1246.45万条,囊括88129个药品,数据每日及时更新。

据悉,借助“药价智慧比”服务,可实现药品一键查、药价一键比、库存实时看、药店距离或药品价格优先排序选择等。

医保局表示,市民朋友通过比价系统即可快速找到价格合理且方便购买的药店,节省开支也减少去不同药店来回奔波,省钱又省心。

同时,“药价智慧比”的上线,也使得药品价格信息更加公开,将促进药品市场价格进一步透明,也对药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形成一定程度上的价格约束,有效防止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发生。

梳理发现,目前实行“药店药品比价”的地区已涵盖多个省份。例如:

1.陕西:陕西医保全新升级推出“药品比价”服务,商洛全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同步纳入比价平台,参保人员可通过陕西医保APP、小程序,对药品价格进行一键查询、实时比对。

2.广东:广东省内的深圳市医保局升级推出“医保价格通”系统,覆盖深圳全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提供医药价格查询对比、就医购药导航等功能。

3.辽宁:辽宁省大连市也在探索通过线上的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线下价格进行比价,方便患者选择经济性更优的药店。

4.江苏:江苏省徐州市等地已上线药品比价系统,旨在解决患者购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问题。

5.湖北:湖北省荆州市医保局开发了“荆州市零售药品价格查询”小程序,具备药品价格一键查询、一键比价等功能,已有1500余家医药机构上线该系统。

6.内蒙古:内蒙古的“药店比价通”已将1.7万家药店信息全部纳入药品比价范围,进一步推动了药品价格的透明化。

需要补充的是,近期国家医保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上网店,查药价,比数据,抓治理”专项行动的函》。

该文件明确,以网络售药平台“即送价”为锚点进行比价,原则上同通用名、同厂牌、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药品进行比价,必要时可运用差比价规则对不同规格、不同包装药品进行比价。

药店药价“乱象”,应加强市场透明度

需要一提的是,早在2023年6月,有重庆市的区政协委员提出《关于整顿零售药店药品价格乱象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值得药店人士和监管人员了解一下。

《建议》提到,目前,许多老百姓遇到一般的常见病通常不去医院,而是选择去零售药店买药治疗,但药店药品价格相差大,乱象突出。每个药店因为市场行情、供货渠道等因素影响导致零售价格不一样。

《建议》还指出,关于药店行业价格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4点。

1.药品市场价格混乱,同药不同价乱象频发

一是药品价格普遍高于医院。如:高新牌的治疗高血压药(苯磺酸安氯地平片),医院售价4.71元/盒,A药店售价却为25元/盒(与医院价格相差4倍多),在B药店售价甚至高达40元/盒(与医院价格相差9倍多)。

二是同种药品在不同药店价格差别大。如:消毒液碘伏,在调查的几个药店中,最低售价为5元/瓶,最高为12.5元/瓶,相差1.5倍;治疗感冒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同一辖区4家不同的药店中最低的售价12元/盒,最高的售价26.8元/盒,价格差距超过一倍。

2.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淡薄,药品明码标价不规范

经营者对国家的有关价格管理政策知之甚少,不主动了解相关的价格政策规定,忽略了执行国家定价目录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规定,而是执行统一差价率。在标价时,一是只标药名和价格,漏标产地和规格,给消费者造成错觉,产生大量的价格纠纷。

二是药品价格变动时,没有及时调整标价,造成一种药品,两种价格。三是药品标价随意,有的是用电脑打印标价签标价,有的(乡镇)是用手写在标价签上标价而且字迹模糊不清,标价随意。

3.医保定点药店审批程序中缺失价格部门审查环节

目前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中没有指出如何实施价格监管。

文件中忽略了价格监管的指令性规定,没有对申请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价格监管部门如何参与监审未做出具体规定,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也没有具体的约定责任,价格监管处于从属的被动地位,价格执法缺乏可操作性。

价格违法不会影响经营者医保定点药店的经营许可,造成药店经营者对遵守价格政策的重要性和经营中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4.价格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还不够科学

在实际工作中价格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较为传统,主要是市场巡查,现场走访,询问效率不高,新的手段方法还不多。

介于当前的人力和物力,价格监管力量不足,在价格检查监督检查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监管人员数量,监督检查设备上不足,专业知识的缺乏,特别是对乡镇零售药店价格监管这一块,基本上是一片空白,价格违法行为难以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督与查处。对价格违法经营者缺乏威慑力,更不会担心价格政策执行不到位而遭到严厉处罚。

不仅如此,《建议》也给出了相关实施措施。

《建议》强调,要完善价格监管政策规定,加强部门监管合作。另外,精准宏观调控,进一步统筹规范药品价格。

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零差价销售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监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格的制度,以增加价格透明度。对企业标示的价格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逐步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逐步推进零售药店价格诚信建设活动,引入信用等级管理制度。药品价格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药店诚信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完善服务。建立零售药店价格诚信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的价格诚信状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经营者的诚信情况进行考评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