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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流产的注意事项

日期:2012-06-20   来源:   阅读数:434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围绕如何减少孕妇人工流产手术的痛苦,防止由此而引发的术后并发症,药物流产的新方法应运而生。许多早孕的女性也主动选用药物流产的方法终止妊娠。

   药物流产,是指用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终止早孕,一般适用于49天以内的早孕。药理作用主要是刺激子宫强烈收缩,使胎膜组织坏死、变性以达到流产的目的。进行药物流产,在前2天服用诱导药,第3天服宫缩药。其方法简单易行,痛苦小,效果佳,易被接受。但药物流产并非所有的孕妇都能够采用,以下几种情况就不宜用这种方法。

   (1)年龄在40岁以上怀孕者不能采用。因40岁后,人体的各系统功能开始衰退,药物流产可诱发孕妇的一些潜在的疾病。

   (2)妊娠反应剧烈不能采用。怀孕妇女几乎都有妊娠反应,如果反应剧烈,服药后呕吐、腹泻难以使药物发挥作用。

   (3)肝、肾功能不好者不能采用。药物吸收后,一般在肝、肾、子宫分布浓度较高,服药后易给肝、’肾造成不良影响。

   (4)高血压、心脏病、哮喘患者不能采用。因为前列腺素药物可使平滑肌收缩,从而加重孕妇原有的病情。

   (5)贫血患者不能采用。进行药物流产后,有些人会出现长时间或较大量的出血,对妇女健康极为不利。

   (6)放环者或用避孕药物者不能采用。前者因带环妊娠后,用药物流产有时会阻碍胚囊排出,影响子官收缩;后者避孕药物会影响药物流产的效果。

   (7)孕妇属过敏体质者或妊娠时间超过49天者,不能采用。

   除上述情况外,还应注意在药物流产过程中,特别是第3天服药后.为安全期间最好在医院观察4-6小时,以防可能出现大出血;还有个别孕妇服药后,出现手脚麻木、呕吐等反应;或出血时间过长,造成感染。因此,早期流产一定要在医生监护下服药,切不可麻痹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