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医药招商网

首页 > 医药资讯 > 详情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日期:2009-08-25   来源:山西新闻网   阅读数:379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24日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中指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不按规定履行卫生信息公开义务的,将予以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信息、卫生统计信息等卫生信息。对于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精神疾病等的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卫生信息公开申请时,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不按规定履行卫生信息公开义务、公开内容不真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卫生机构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