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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六)附 则

日期:2010-09-28   来源:   阅读数:215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