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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统计制度启动,将调整填报对象及统计内容

日期:2011-03-03   来源:   阅读数:178

     环球医药信息网讯 为进一步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和跟踪了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行业的影响,商务部近日下发了《药品流通统计制度(2010~2012年年报和2011~2013年定期报表)》(下称“《制度》”),并举行了第一期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培训会,为正式推进药品流通行业规划迈出了第一步。

    国家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从2010年年报和2011年一季报开始实施。统计报表将特别突出企业的作用。统计报表将由典型企业和地方主管部门共同填报。典型企业分为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其选取方式是由地方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商务部核准后确定。 

    基层报表统计对象为典型企业,所有被选定的企业纳入商务部定点统计药品流通典型企业之列。综合报表统计对象为全部药品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为提高统计工作效率,降低统计数据的差错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报表实行网上直接报送。网上填报系统网站将于2011年3月正式开通。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典型药品批发企业为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具备规模代表性、地区代表性和经济类型代表性(指按不同经济类型),并能持续长期稳定发展的企业;典型药品零售企业的推荐标准是在全国或某地区具有代表性、有一定营业规模、有一定影响力并能持续长期稳定发展的企业。典型药品批发企业全国约有600家,药品零售企业全国约200家左右。 

    此次商务部下发的《制度》以及同时开发的网上直报统计软件系统是其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其制定的蓝本是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医药统计报表制度(2007~2009年年报和2008-2010年定期报表)》。 

    据悉,目前已有900多家企业参与直报。 出于结构上的考虑,中小企业所占比例不低于15%。

  相比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医药统计报表制度(2007~2009年年报和2008~2010年定期报表)》,本《制度》主要进行了两方面调整:一是调整了填报对象。统计报表由企业和地方主管部门共同填报。二是调整了统计内容。新增典型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典型药品批发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国家基本药物经营情况季报表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半年报表等。

    该制度将两年进行一次调整,通过统计信息的互联共享,可以更好地服务药品流通企业自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