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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将严查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行为

日期:2011-03-10   来源:   阅读数:404

    环球医药信息网讯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严查,防止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行为发生。

    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12号文件),明确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就业体检时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虽然12号文件推动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环境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由于存在认识误区或受利益驱动,部分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仍通过多种借口和手段检测求职者的乙肝项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受侵害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今年一月底,卫生部也曾向各地卫生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重申规范乙肝项目检测,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除非是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待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地、各类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12号文件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活动及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将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评价体系;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完善体检项目和体检表格,明确区分就业体检和其他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统一的就业体检表。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完善乙肝项目检测知情同意制度,体检报告要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

  《通知》强调,各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公开发布违规行为查处结果,鼓励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通知》还要求教育部门将就业体检相关政策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内容,提高高校毕业生维权意识和能力。

     当前是各类劳动者求职就业的高峰期,各监管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行为发生,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