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6-04-19 来源:药监局 阅读数:232
为规范全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二章、六十条,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现场核查、许可决定、许可证管理、许可变更、延续换证、补办、注销等进行了规范。
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办法》主要有“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方面的变化。“五取消”: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四调整”: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限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四是调整审批权限,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将部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逐步下放至地(州、市)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四加强”: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二是加强许可后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
按照《办法》规定,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而是标注“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食品生产企业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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