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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日期:2017-08-02   来源:药监局   阅读数:39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4号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7年6月2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17年7月27日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以注册为目的的其他药物临床前相关研究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是药物研发的基础性工作,应当确保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术语及其定义

第四条 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指有关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运行管理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项目试验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检查、记录、存档和报告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
(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试验,包括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以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他试验。
(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指具备开展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人员、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从事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单位。
(四)多场所研究,指在不同研究机构或者同一研究机构中不同场所内共同实施完成的研究项目。该类研究项目只有一个试验方案、专题负责人,形成一个总结报告,专题负责人和实验系统所处的研究机构或者场所为“主研究场所”,其他负责实施研究工作的研究机构或者场所为“分研究场所”。
(五)机构负责人,指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全面负责某一研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管理的人员。
(六)专题负责人,指全面负责组织实施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中某项试验的人员。
(七)主要研究者,指在多场所研究中,代表专题负责人在分研究场所实施试验的人员。
(八)委托方,指委托研究机构进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单位或者个人。
(九)质量保证部门,指研究机构内履行有关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质量保证职能的部门,负责对每项研究及相关的设施、设备、人员、方法、操作和记录等进行检查,以保证研究工作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十)标准操作规程,指描述研究机构运行管理以及试验操作的程序性文件。
(十一)主计划表,指在研究机构内帮助掌握工作量和跟踪研究进程的信息汇总。
(十二)试验方案,指详细描述研究目的及试验设计的文件,包括其变更文件。
(十三)试验方案变更,指在试验方案批准之后,针对试验方案的内容所做的修改。
(十四)偏离,指非故意的或者由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的不符合试验方案或者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情况。
(十五)实验系统,指用于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
(十六)受试物/供试品,指通过非临床研究进行安全性评价的物质。
(十七)对照品,指与受试物进行比较的物质。
(十八)溶媒,指用以混合、分散或者溶解受试物、对照品,以便将其给予实验系统的媒介物质。
(十九)批号,指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者字母加数字,以保证受试物或者对照品的可追溯性。
(二十)原始数据,指在第一时间获得的,记载研究工作的原始记录和有关文书或者材料,或者经核实的副本,包括工作记录、各种照片、缩微胶片、计算机打印资料、磁性载体、仪器设备记录的数据等。
(二十一)标本,指来源于实验系统,用于分析、测定或者保存的材料。
(二十二)研究开始日期,指专题负责人签字批准试验方案的日期。
(二十三)研究完成日期,指专题负责人签字批准总结报告的日期。
(二十四)计算机化系统,指由计算机控制的一组硬件与软件,共同执行一个或者一组特定的功能。
(二十五)验证,指证明某流程能够持续满足预期目的和质量属性的活动。
(二十六)电子数据,指任何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文本、图表、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由计算机化系统来完成其建立、修改、备份、维护、归档、检索或者分发。
(二十七)电子签名,指用于代替手写签名的一组计算机代码,与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十八)稽查轨迹,指按照时间顺序对系统活动进行连续记录,该记录足以重建、回顾、检查系统活动的过程,以便于掌握可能影响最终结果的活动及操作环境的改变。
(二十九)同行评议,指为保证数据质量而采用的一种复核程序,由同一领域的其他专家学者对研究者的研究计划或者结果进行评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研究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至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受过与其工作相关的教育或者专业培训,具备所承担工作需要的知识、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二)掌握本规范中与其工作相关的要求,并严格执行;
(三)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对研究中发生的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并向专题负责人或者主要研究者书面报告;
(四)严格执行试验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清楚地记录原始数据,并对原始数据的质量负责,对研究中发生的偏离试验方案的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并向专题负责人或者主要研究者书面报告;
(五)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人员的安全风险,同时确保受试物、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化学性、生物性或者放射性污染;
(六)定期进行体检,出现健康问题时,为确保研究的质量,应当避免参与可能影响研究的工作。

第七条 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研究机构的运行管理,至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研究机构的运行管理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二)确保研究机构具有足够数量、具备资质的人员,以及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设施、仪器设备及材料,以保证研究项目及时、正常地运行;
(三)确保建立工作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培训情况、岗位描述等资料,并归档保存、及时更新;
(四)确保工作人员清楚地理解自己的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如有必要应当提供与这些工作相关的培训;
(五)确保建立适当的、符合技术要求的标准操作规程,并确保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所有新建和修改后的标准操作规程需经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生效,其原始文件作为档案进行保存;
(六)确保在研究机构内制定质量保证计划,由独立的质量保证人员执行,并确保其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履行质量保证职责;
(七)确保制定主计划表并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定期对主计划表归档保存,主计划表应当至少包括研究名称或者代号、受试物名称或者代号、实验系统、研究类型、研究开始时间、研究状态、专题负责人姓名、委托方,涉及多场所研究时,还应当包括分研究场所及主要研究者的信息,以便掌握研究机构内所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的进展及资源分配情况;
(八)确保在研究开始前为每个试验指定一名具有适当资质、经验和培训经历的专题负责人,专题负责人的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记录;
(九)作为分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在多场所研究的情况下,应当指定一名具有适当资质、经验和培训经历的主要研究者负责相应的试验工作,主要研究者的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记录;
(十)确保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被及时处理,并采取必要的纠正、预防措施;
(十一)确保受试物、对照品具备必要的质量特性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受试物、对照品的管理;
(十二)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
(十三)确保计算机化系统适用于其使用目的,并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验证、使用和维护;
(十四)确保研究机构根据研究需要参加必要的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
(十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职责;
(十六)在多场所研究中,分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上所述除第(八)项要求之外的所有责任。

第八条 研究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负责检查本规范的执行情况,以保证研究的运行管理符合本规范要求。
质量保证人员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存正在实施中的研究的试验方案及试验方案修改的副本、现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