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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日期:2017-10-25   来源:药监局   阅读数:24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四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21号),涉及我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告如下:

一、弥勒东风宝云酒庄生产的脱醇葡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脱醇葡萄酒,抽样编号为GC17000163143,生产日期:2017年1月15日,型号规格:500ML/瓶,标称生产企业:弥勒东风宝云酒庄,被抽样单位:天猫云红酒类专营店。检验不合格项目:酒精度不符合GB15037-2006检验机构: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经查,在当事人的成品库内未发现该批次产品。经查看生产记录,该批次产品一共生产了600瓶,已全部销售。在对当事人告知检验结果后,该企业立即启动了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对各经销商进行了产品召回,共召回该批次产品498瓶,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召回的该批次产品全部进行了没收。其余102瓶已销售至消费者,无法召回

1.立案时间:2017年6月15日;结案时间:2017年7月28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规定。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产品生产记录1份,产品召回记录1份,宝云酒庄批发价1份,证明该批次产品的数量及出厂价;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4)检验报告1份(No:GC17000163143),证明产品标签所标示的酒精度与实际检测不相符。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