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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员骗保,处罚措施发布了!

日期:2023-10-05   来源:医药代表   阅读数:315

这两年,业界都知道,销售人员的行为一旦涉及骗保,后果很严重,很多小伙伴们就关心了,医院人员如果涉及骗保,那该如何处理?

这里有个文件供大家参考。

十一假期前,福建省卫健委公布了《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做出一些处理措施等规定。

《通知》说明,恶意欺诈骗保行为指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恶意欺诈骗保行为,按程度作以下处理:

1

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根据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2

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3

对其他负有责任的公立医疗机构领导人员(包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分建议表》(见附件)向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如第三点所述,科室负责人也有一定的处罚,据随《通知》所附的《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分建议表》,比如,一年内发生 1 起骗取金额在 5000 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建议由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对科室负责人给予记过的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警告的处分。

而对于一年内发生 1 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或一年内发生 3 起及以上骗取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 4 起及以上骗取金额在 5000 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恶意欺诈骗,则建议由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给予撤职的处分。

以上如果是党员,还有相应的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