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药企生产劣药、出租许可证被罚!
日期:2024-02-14 来源:蒲公英Ouryao、安徽药监局 阅读数:407
近日,安徽药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通知,共计6家药企因为生产劣药、出租许可证的问题被处罚,其中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为生产劣药、出租许可证两项问题被处罚2次。
重点内容:
1、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出租生产许可证被处罚;
2、安徽黄太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和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
3、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出租许可证被处罚2次。
01 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57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372号),标示为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蒲公英(批号221201)经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查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C2023YC0496,水分、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处罚名称: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出租《药品生产许可证》案
罚款金额(万元):1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2937
02 安徽黄太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黄太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78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462号),标示为安徽黄太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茯神(批号230601)经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PCY20230880,性状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名称:安徽黄太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茯神案
罚款金额(万元):1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5446
03 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55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224号),标示为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熟地黄(批号211201)经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GJSYYPJ2300238,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不合格。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名称: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熟地黄案
罚款金额(万元):1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9031
04 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
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59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事实:2023年9月6日,接省局转《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329号),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PA23A0777),检品名称:蒲公英(批号:221201),水分不合格。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名称: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生产销售劣药蒲公英案
罚款金额(万元):2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19131
05 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75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2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390号),标示为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烫骨碎补(批号:210604)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不符规定,不符合项目为含量测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名称: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案
罚款金额(万元):1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06 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7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对安徽省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447号),标示为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射干(批号190401)经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水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处罚名称: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射干案
罚款金额(万元):1.737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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