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来了!事关互联网诊疗医保管理
日期:2024-03-04 来源:医药代表 阅读数:284
3 月 1 日,河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就“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出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基本概念
《征求意见稿》首先介绍了几个基本概念:
“互联网+”医疗服务,是指依托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许可,依法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线下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通过互联网在线上开展相同或延伸内涵的医疗服务。
“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是指依法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在我省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协议管理、支付政策、费用结算、考核监管等管理活动。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工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签约程序和医保支付等政策。
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纳入及医保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保协议管理、费用审核结算、监督检查等工作。
申请条件
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疗机构,正式运营满三个月后,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随时向所属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
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按照《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与实体医疗机构一并提出纳入医保定点申请。符合条件的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
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对接条件,能够通过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及时获取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等18项基础信息标准编码数据;
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数据交换的条件,通过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移动支付中心、医保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和医保电子票据中心,实现医保移动支付和医保电子处方流转,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依托医保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
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过程可追溯;
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
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完整版《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点击此处浏览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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