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学术推广被允许,又一省将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日期:2024-05-20 来源:;医药代表 阅读数:282
继今年福建、湖北两省之后,又一个省份将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了。
5 月 17 日,江西省药监局、江西省卫生健康委、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公告,为规范江西省医药代表备案和学术推广活动等从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深化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纠治不正之风,三部门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江西省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馈时间截止至 6 月 20 日。
去年陕西、河北等省份也有类似文件发布,感兴趣的可以直接点击链接查看。
回到江西省这份《征求意见稿》,据公告,该文件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医药代表的备案以及学术推广活动等从业行为的管理。
2021 年以来,江西省有多个地市当地卫健委都发布过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管理办法,有些医院也发布过本院的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
但现在的这份管理办法是江西省药监局、江西省卫生健康委、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还是值得大伙儿看一下。
三部门的分工是这样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备案医药代表信息工作,依法查处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执行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接待工作要求,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医药代表备案,《征求意见稿》指出,两种情况下需要删除医药代表备案信息:
对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者停止授权的医药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备案信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
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显示,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应当遵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获得医疗机构同意。
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
(一)向医务人员传递药品相关信息;
(二)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药品;
(三)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五种情形,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是符合要求的:
(一)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沟通;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另外,文件要求,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登记建档。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登记建档提供材料如下: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医药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和其他省份差不多,江西省也是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建立本医疗机构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对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进行预约接待,对未提前预约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代表接触。
禁止行为也有规定,文件要求,医药代表在学术推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二)违规参与统计或委托销售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三)对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
(五)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六)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行为。
对于医生也有要求约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待医药代表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规与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接触;
(二)违规统计药品的使用量;
(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给予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直接提供的捐赠、资助、赞助,以及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其他禁止性情形。
前面说了,此次江西省是三个部门联合发布,具体执行情况,尚有待当地的 MRCLUB 小伙伴们及时反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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