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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大三甲新规落地!严查医药代表入院拜访

日期:2024-07-29   来源:医改界   阅读数:126

大三甲新规落地!

医药代表院内拜访有变

7月10日,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发布了关于《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创建于1951年,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与急救为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

这家大三甲规定,医药代表应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开展相关活动,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符合未通过的一律不接待。

近日以来,多地医院都发布了类似规定,对医药代表的接待要求可谓“一山更比一山高”。

如7月2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三乙)发布《关于实行医药代表院内来访备案预约接待机制的公告》,提出的要求是“三定三有”(规定接待时间、规定接待地点、规定接待人员、有预约审批、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审核未通过或递交资料不全的医药代表一律不接待。

7月8日,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三甲)发布《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按照“三定四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有监控”)要求进行医药代表接待。

随着各地医院新规落地生效,过去的“随意进出”已经一去不复返,取而代之的是层层把关、严格准入……

不仅是预约制拜访的普及,更关键的是,各地医院对于医药代表院内活动的行为限制,以及发生违规拜访的惩罚措施也在不断强化。

医药代表「禁令」发布!

12类行为,直接纳入“黑名单”

7月20日,化州市妇幼保健院发布《化州市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便明确医药代表在院内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九大类禁止情形:

(1)不准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2)不准未经医院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3)不准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不准参与统计或委托药品销售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5)不准向医院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

(6)不准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

(7)不准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

(8)不准擅自泄露患者信息以及医院内部信息;

(9)不准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行为。

无独有偶,雅安市中医医院(三甲)前不久正式出台了《雅安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来院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清楚写明:医药代表存在以下12类情形,直接被列入黑名单!

凡违反「禁令」和列入黑名单的医药代表和企业,下一步面临的便是医院的追责和处置。

永久终止合作!

违规拜访惩治升级

如上述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均明确:发现医药代表二次违规拜访即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且医院将终止合作;雅安市中医医院明确: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立即终止合同,3年内不得参与医院药品耗材、医用设备等产品和服务的投标采购。

不过2-3年的“终止”仅仅只算得上是“起始线”,今年以来医药代表违规拜访的处罚期正在快速被刷新。

今年4月,浙大邵逸夫阿拉尔医院(三甲)下发《医药代表拜访浙大邵逸夫阿拉尔医院医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其中明确:

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再次违规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5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并将终止合作。

到了5月,长春市传染病医院(三甲)发布《医药代表“三定三有”接待管理规定 (试行)》,提出了力度空前升级的惩罚措施:

这份文件规定,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约谈,第三次纳入“黑名单”,停止使用其代理的仪器、药品等产品3个月,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医药企业多次处理仍有违规的,医院将永久取消与该企业的合作!

自此,违规的代价便不再是三五年内不能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和合作,而是终身被排除在外……

对于广大医药代表而言,当限制和惩罚同步升级,也意味着面临的压力空前加大。在这个特殊时刻,所有人务必牢记:合规是首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