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强化特殊药品全流程监管
日期:2026-06-16 来源:同花顺 阅读数:231
据通辽市场监管消息,为防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滥用及非法流失,《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针对其采购、储存、处方、使用及销毁等环节设立严格监管规定,要求医疗机构、经营主体及患者共同遵守规范。
一、采购准入:无资质严禁触碰
仅具备定点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医疗机构和批发企业可从指定单位采购;普通药店(884300)、私人诊所等未获资质一律不得购进或存放。采购需全程记录台账、随货单据及验收信息,确保账货对应并可供监管部门溯源。
二、储存保管:双人双锁硬核防护
必须设置独立防盗专柜或库房,配备防盗监控设施,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钥匙由两人分持。库房需24小时视频监控并保存录像,每日登记温湿度,需冷藏药品配备专用设备(881118)。库存每日清点,账物不符须立即上报。
三、处方开具:专属红处方仅限本人使用
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使用红色专用处方,仅经授权执业医师可开具。处方需明确患者信息、病情、药品剂量及用法,严禁超量开药;长期镇痛患者按周期(883436)续方,不得一次性囤药。药品仅限患者本人使用,禁止转借或转卖。
四、调配使用:药师审核全程留痕
药房药师须审核处方合规性,不合格处方退回修改。给药时核对患者身份并告知用药风险;注射剂型一般需在院内使用,不得大量带离。使用中须监测不良反应并及时上报。
五、残液空安瓿废弃处置:一滴一支都不能外流
剩余药液和废弃残液须在双人监督下无害化销毁并登记;空安瓿和药瓶需全部回收清点,确保与领用数量一致。废弃包装和残药销毁需建立台账并双人签字,严禁随意丢弃或出售。
六、违法风险警示
单位违规采购、储存或流失药品将被没收药品、处以高额罚款并撤销资质,责任人受处分;伪造处方、倒卖药品等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个人私自买卖或转让同样违法,切勿触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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