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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车道上小伙骑车摔掉7颗牙

日期:2008-12-18   来源:   阅读数:313

窨井伤人的事屡见不鲜,窨井的管理部门固然要担责,但很多情况下,受害者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6年12月9日,南京市22岁的小伙子陈亮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经南京尧化门铁路桥涵洞口附近时,他骑上机动车道。一个窨井盖不知道是谁设计的,下陷了30多厘米,简直就是个坑,旁边还没任何照明设施,也无警示标志。结果张亮连人带车翻了过去,车子损坏,张亮也被摔得满头血。到医院一查,7颗牙齿受损。张亮就要找窨井的主人讨说法,一了解,窨井是两家公司和一家石化企业共有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亮将这三家单位告上玄武法院,要求赔偿12万。
  事故发生后,南京交警一大队交警赶到现场,并查明此窨井由三被告共建共用,而且这个窨井已经伤了不少人。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为,张亮受伤是由于

三被告共同使用的窨井下陷造成的。于是张亮找到其中一个受害者作证,到法院打起了官司。在张亮的索赔中主要包括,治疗牙齿的后续费用103500元,证据是医院的疾病诊断书。诊断书上写明,原告一共七颗牙损坏,已经治疗好了一颗,还剩下六颗需要更换,按每颗1500元,每五年更换一次,人均寿命73岁计算,结合原告现在的年龄,总共要换十次,故费用为103500元。对此三被告认为,疾病诊断书只是诊断建议而非诊断结论,且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另外,更换烤瓷牙不存在五年一换的问题。
  此外三被告还提出,张亮骑的是非机动车,应在距离路牙一米五的范围内行驶,而窨井在距路牙三米五的马路中间位置,张亮如正常行驶,就不会发生本起事故,故本起交通事故张亮应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三被告共用的窨井下陷,存在安全隐患,而三被告又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瑕疵,具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三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张亮骑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没有履行对自身安全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窨井属于三被告共同使用,共同管理,故三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他们内部,每人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关于后续治疗费及后续治疗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因尚未实际发生,且不能确定具体数额,故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张亮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7000元,三被告承担70%,即4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