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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类产品采购项目,供应商必须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吗?

日期:2026-03-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阅读数:6

关键词

消毒类产品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案例回放

某高校东校区新建学生食堂厨房设备、明厨亮灶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内容包含刀具消毒柜等核心消毒类设备,用于保障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后厨消毒防疫及明厨亮灶建设需求。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

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A供应商所投刀具消毒柜未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属于不合规产品,请求取消其中标资格。

财政部门经核查确认,招标文件未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且A供应商所投刀具消毒柜符合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质量、安全等相关要求。最终,财政部门认定B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消毒类产品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能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吗?


专家点评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七条,高、中度风险的第一、二类消毒产品上市前必须具备《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供应商负有索取、持有该报告、确保产品合规的法定义务。但在实践中,供应商是否需向采购人提交该报告,核心取决于采购文件的明确约定。如本案例,采购文件未对该报告作出要求,供应商未主动提交,不构成投标无效或中标无效,财政部门亦不能仅以此为由否定其中标资格。

针对“采购文件是否必须要求提供该报告”这一问题,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非国家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认证要求,而是特定类别消毒产品的行业监管要求,采购人无强制义务在采购文件中设置该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虽非国家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认证,却是特定类别消毒产品合规上市的核心证明文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要求,因此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结合产品特性、使用场景及项目安全需求合理设限。供应商也应主动核实所投产品合规性,规避履约风险。例如,医疗卫生领域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等特定类别消毒产品,即便采购文件未明确要求提供该报告,供应商也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这是其履约合规的基本前提。

综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仅为特定类别消毒产品的行业监管要求,并非所有消毒类产品采购项目的强制性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应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项目实际需求,合法合理地设置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和评审因素。若采购文件未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设置为必要条件,供应商则不应以此为由质疑、投诉中标结果,本案例财政部门的认定合法合规。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施行)

第四条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