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调价须经成本调查
日期:2010-08-06 来源: 阅读数:382
据中国医药报讯 山东省物价局日前发布消息称,为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将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今后全省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必须经过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
山东省物价局要求,生产企业申请定调价应提供全部明细成本和真实的出厂和流通环节价格资料;上报药价调整建议必须附成本审核报告;外省企业在山东备案公示药品价格,必须提供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价格资料;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依法履行价格和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程序,该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药品定价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情况,科学核定和公布指导价格。新列入国家和省定价范围的药品,国家和省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凡全省定价药品一律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制定公布价格。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公示价格。
山东省物价局要求,生产企业申请定调价应提供全部明细成本和真实的出厂和流通环节价格资料;上报药价调整建议必须附成本审核报告;外省企业在山东备案公示药品价格,必须提供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价格资料;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依法履行价格和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程序,该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药品定价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情况,科学核定和公布指导价格。新列入国家和省定价范围的药品,国家和省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凡全省定价药品一律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制定公布价格。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公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