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医药招商网

首页 > 医药资讯 > 详情

完善内部监督 健全执法制度

日期:2010-09-25   来源:   阅读数:569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强调的是内部监督,即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以及同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内部专门职能科室对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为此,各级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加强执法人员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法律法规学习是基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有计划分期分批培训。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中将法制观念的强弱,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等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建立业务学习考绩档案并将考核成绩与年终评优、晋升任职挂钩。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处罚程序、执法技能等。在培训方法上,一是要针对药监系统执法队伍经验不足的实际,采取理论与实践相合的培训方式;二是要专门聘请其他执法部门有执法经验的人员授课,传授执法技巧。


  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健全制度是保证。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办事程序。《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和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不允许“暗箱****作”,因此,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赔偿责任制、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不予许可,避免执法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案件发生。二是实行办理处罚案件查办、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办”即查办,是案件承办人员在批准立案前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后,要由承办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将案卷移送法规部门。“审”即审查,法规部门接到案卷后,对违法行为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把关,如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调查、取证、合议;符合要求的,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批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法规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是实行案件办理反馈制度。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向被处罚人发放“反馈单”,征求廉政建设、秉公执法、办案程序等意见。对一般反馈意见,纪检监察室应每月整理一次;对重大反馈意见,经办人员应尽快向本机关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处理。四是实行行政许可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擅自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及是否依法收取费用、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等。


  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目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能有效的反映出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通过检查,不但能够发现执法是否到位,政务公开是否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无违法之处,而且还能了解到行政相对人对办案人员的意见建议,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