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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获法律支持 考验药店渠道管控?

日期:2014-04-02   来源:21世纪药店   阅读数:567

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3月15日开始正式施行。其中,“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以及“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的相关规定引起多方关注。

当前,除了传统的药品经营,药店的多元化经营已经非常普遍,保健食品更成为药店一大新的利润来源及增长点。然而,来自基层法院的相关统计数据也显示,在他们处理的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保健食品”案件占了八成以上的比例。单价较高的保健食品是职业打假人最喜欢的目标,外包装、保质期、广告词、配料成分、添加剂等都是保健食品的“罩门”。

1.新规消除两大诉讼门槛

根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受害”则没有权利提起诉讼,因此“吃坏肚子”成为状告不合格食品的前提条件,对此,《规定》也放宽要求,明确了“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两项规定,即无论买假者是否知情,无论是否造成了人身伤害,法院都将支持消费者维权。那么,新规去除两大诉讼门槛会否导致此类诉讼大幅上升?保健食品会否进一步成为职业打假人的重点关注目标?药店如何规避这一风险?

2.药店售假代价高昂

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商品总监李强认为,对于渠道管控严格的企业而言,加强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总体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情:“事实上,对于药店来说,售假的代价太大,因此我相信药店知假卖假的情况并不多。”但李强同时也提到了自己的疑惑:“在渠道管控上,药店能做的,主要还是集中在对厂家的资质审查、手续审批等方面,但对于产品质量本身,药店可以做的并不多。”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张宗利认为,药店作为药品以及保健食品的流通渠道,正规药店故意售假的现象极为少见,因此他并不认为针对药店的此类诉讼会大幅上升:“一方面,药店要顾及自身的信誉与品牌,另一方面药店一旦出现售假的情况,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相信绝大部分的药店都不会为了蝇头小利冒这样的风险。另外,药店进货有履行严格的审查验收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知情进到假货的情况只是少数。”

张宗利指出,药店如果履行了严格的审查验收手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售假,即本身也是“受害者”,那么处罚则相对较轻,一般可免除罚款。但若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售假,则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渠道防假须多管齐下

对于《规定》的实施,广东省营养健康产业协会秘书长张咏拍手称好。张咏指出,我国药店多年来一直专注于药品经营,近年来随着药品限价以及基药目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药店经营者开始关注保健食品这一新的利润点:“但由于专业知识不足,法律法规不熟悉,的确会有一些药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一些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保健食品,最终成为制假售假的‘受害者’。”

张咏认为,《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减少保健品行业制假售假行为的发生:“保健食品的规范管理近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夸大宣传、非法添加有效成分的事情时有发生,打假工作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我支持职业打假人参与保健品行业的打假行动,给予不法厂商更多的压力,让制假售假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他呼吁药店提高警惕,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善用CFDA等网站查询相关批准文号,提高鉴别真假保健食品的能力。另外,大型的保健品生产企业也应当自觉参与到净化市场的工作当中,与药店终端紧密合作,一同抵制假劣产品流入市场。

在长期身处稽查一线的杭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柳静波看来,药店防假必须做到——连锁药店应严加管控进货渠道,对属下门店尤其加盟门店的管理更是不可松懈,有实力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可以定期抽样送检。单体药店应从正规渠道进货,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定期抽检,杜绝假劣产品进入市场。药店只要不与缺少信誉的厂商做买卖,假货流入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也就不必过于担心被索赔、被敲诈、被追究等事情的发生。

而据李强介绍,作为一家大型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漱玉平民大药房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产品质量管控体系,除了严格执行药品GSP、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外,其质管部人员还会不定期到供应商的厂房参观,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保证产品质量安全,降低产品风险。

知多D

4种典型“知假买假”均受保护

1.超量购买:这是以往最常见的手段。不符合正常生活需求的情况,在过去是不受保护的。但《规定》实施后,类似购买方式将被法院认可。

2.多次购买:发现某种问题商品后,消费者多次购买,提起诉讼。法院以往会认为这种异常消费的目的是以诉讼来营利,不符合法律有关消费者的定义。但今后,法院将依据新司法解释支持这种做法。

3.不食而诉:一些职业打假人明知某些食品存在问题,购买后不食用,直接提起诉讼。由于没有损害结果,法院以往不支持此类诉讼,今后,这一现状将改变。

4.诱假买假:例如消费者明知某种保健品不合格,仍要求商家代购,付款后便提起十倍赔偿诉讼。由于商家有审核食品药品安全的义务,所以不能因消费者指定而盲目代购,一旦销售不合格食品药品,商家仍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