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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中医诊所标准今日发布,怎样就可以开诊所了

日期:2017-12-05   来源:医谷   阅读数:568

近段时间,中医诊所开办正在“大松绑”。

12月1日,《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暂行办法》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并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对中医诊所开办进行了大放开。

今日(12月4日),国家卫计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再次发布《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设置的标准进行了要求。

《通知》明确,《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是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中西两法服务和不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风险的中医(综合)诊所,是中医(综合)诊所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校验的依据。

此外,《通知》提出,原卫生部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原卫生部印发的《民族医诊所基本标准》同时废止,民族医诊所的管理参照《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执行。

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

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房屋相对独立;

(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

(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

(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

1. 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2. 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

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三)设置医技科室的,每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卫生技术人员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开展有创性治疗的,应当设置观察室和处置室;

(三)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每室(含中药存放、调剂区)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察床、诊桌、诊椅、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  案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  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  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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