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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将变!

日期:2018-08-23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阅读数:426

8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挂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9月14日前,分别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分析人士指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和《办法》)的修订除了基于实施行政主体发生变更外,对业内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准入标准提高与严格执业药师管理(如挂证处理)等两个方面。


执业药师考试主要变化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高考试准入条件,鼓励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员报考。《规定》第十条中,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入学历门槛从中专提高到大专,目的是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山东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副教授左根永指出,由于这两个办法很有可能今年发布,换言之明年报考条件和报考周期会发生重大变化。“现在中专考生唯一的希望是出台过渡期政策,在2021年之前给中专考生机会。”


而对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学历,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修改为没有工作年限要求,对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人员的工作年限要求,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降为满一年,目的是促进药学、医学专业高学历人员加入执业药师队伍。


同时考试周期也发生了变化。考四科的从原来的连续两年通过考试改成了连续四年通过考试,而免试两科的则由一年通过考试变成了连续两年通过考试。


此外,为了推动两岸三地药学技术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借鉴参考执业医师等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在《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遵照本规定办理,从而壮大执业药师队伍。


执业药师注册推信息化管理


推动信息化建设,执业药师注册实行全国统一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执业药师注册须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继续教育学分等重要信息,都纳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这些新要求促进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形成执业药师管理大数据,对建立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加强监管、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有重要意义。


而解决基层执法难题,《规定》也加强对执业药师和执业单位的管理。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等问题,《规定》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章节,强化了对执业单位、执业药师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执业药师在药品经营企业的执业要求;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情况,明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对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行为,即“挂证”行为的处理规定。这些新规有利于基层加强执法,有助于提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和药学服务水平。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执业药师行业协会承担具体工作。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