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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 法律理当重拳出击

日期:2010-10-14   来源:   阅读数:2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近年来,我国虽然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层出不穷,原因何在?在我看来,与食品安全刑罚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食品安全犯罪违法成本过低有关。


  虽然《刑法》规定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然而,现实中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有几个?在公安部门侦破天津某乳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中,办案人员去控制公司高管时,对方当着办案人员面,告诉家属说,“不要害怕,最多判三年”。显然,低廉的犯罪成本让这些无良商家变得有恃无恐。


  目前,我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规模在10人以上的企业为6.9万家,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显然,这么多的生产经营企业,光靠职能部门的有限力量去监管,根本无法给公众提供可靠的食品安全保证。保障食品安全,根本要靠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发挥第一责任人意识,把好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生产关。当前,食品领域发生的众多安全事件告诉我们,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远远没有肩负起食品生产安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让法律发挥更大的作用,让法律强制企业承担责任。特别是要通过法律的严厉处罚,让企业牢固树立安全至上理念,再也不敢对食品安全掉以轻心,再也不敢生产出不合格的食品,更不敢故意制售假劣食品。


  《通知》要求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法律,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显得及时而必要。但在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也有必要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经济处罚。在欧美一些国家,产品问题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其金额动不动就是几千万甚至上亿美元,根本不以“买一赔几”来计算,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证了食品的相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