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应放在处罚决定书哪个位置
日期:2010-10-14 来源: 阅读数:6586
在行政执法督查和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中,笔者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那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如何体现责令改正?从检查情况看,有的案卷要么就没有责令改正这一内容,要么就将责令改正放在处罚决定里,与其他处罚并列。显然,这两种处理方式都不够妥当,虽然执法人员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里体现责令改正,但根据法律规定,责令改正又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那么,责令改正究竟该放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什么位置合适呢?
也许有人会说,直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因为《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里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其行为没有达到给予行政处罚程度,不需给予行政处罚。这时,毋庸置疑,肯定要下《责令改正通知书》。药品监管机关通过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书面的形式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这对教育违法当事人,规范药品监管秩序,提高监管实效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责令改正也可作为药品监管部门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的依据。第二种情形就是情节较重,必须给予行政处罚。这时,执法人员就需要考虑能否将责令改正整合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等条款也明确要求药品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那么怎样整合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种类,而是法律对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既然不能像其他处罚一样放在处罚决定里,那摆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什么位置合适呢?《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部分有四大块,第一块是“违法事实”,责令改正不属于违法事实;第二块是“有关证据”;第三块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同样不能放入“责令改正”。看来,“责令改正”只能放在第四块。
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块写的是:“依据××××法第×条第×款第×项第×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2.……;3.……”此时执法人员可创新思路,将责令改正整合到上表述之中,调整为“依据××××法第×条第×款第×项第×目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如下:1.……;2.……;3.……”这样一来,既将责令改正整合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中,又避免了因责令改正不属于处罚种类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因为如果将责令改正作为处罚种类写到处罚文书上,相当于“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不仅会导致行政处罚违法,还有可能给执法者本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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