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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乡镇卫生院应用中药饮片可获补偿

日期:2010-08-18   来源:   阅读数:574

    据中国医药报黑龙江讯  今后,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凡应用中药饮片或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将由政府给予补偿。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了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全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逐步扩大服务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推广简便验廉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方法,让广大农民群众都能享受到基本公卫服务和医疗服务均等化所带来的好处及实惠。 
    此方案明确指出,作为公益单位,原则上每个乡镇只设置一所政府主办的卫生院(按功能可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分散经营等有损公益性质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经营方式。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不参与医院等级评审。一般卫生院需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及康复等综合性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上述卫生院功能外,还承担并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对辖区范围内一般乡镇卫生院进行技术指导等。 
    此方案要求,至明年年底前,全省包括所有乡镇卫生院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全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此外,在新农合医疗制度中,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项目的报销比例,降低中医药项目的报销起付线。方案规定,乡镇卫生院使用中药饮片可按已用饮片金额的20%~30%给予补偿;采用非药物疗法的可按服务人次补偿,每治疗一次则按患者就医费用的20%~30%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