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明码标价是违规 随意加价负责人将被撤
日期:2011-02-27 来源:三秦都市报 阅读数:367
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违规两年内不得进入“三统一”市场;不执行统一价格、未实行明码标价都是违规行为;医疗机构随意加价负责人将被撤……
日前,省政府网站公布《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3月2日前,您可通过信件(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六路56号;邮编:710065;联系人:杜鹏)、电话(029-62288058)、传真(029-62288061)、电子邮箱(dupeng@sxfda.gov.cn)提出意见和建议。《办法》规定,配送企业的责任追究与中标生产企业相似:擅自扩大配送区域配送中标药品等行为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配送。《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出现未执行药品统一价格,随意加价销售;未实行明码标价,未向患者提供药品价格查询服务;未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监督电话等行为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同时,医务人员也要遵守相关规定,严守职业道德,在临床用药过程中,收受企业或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按照相关要求开具处方;不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引起医患矛盾和纠纷等行为,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由有关部门吊销行医资格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日前,省政府网站公布《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3月2日前,您可通过信件(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六路56号;邮编:710065;联系人:杜鹏)、电话(029-62288058)、传真(029-62288061)、电子邮箱(dupeng@sxfda.gov.cn)提出意见和建议。《办法》规定,配送企业的责任追究与中标生产企业相似:擅自扩大配送区域配送中标药品等行为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配送。《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出现未执行药品统一价格,随意加价销售;未实行明码标价,未向患者提供药品价格查询服务;未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监督电话等行为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同时,医务人员也要遵守相关规定,严守职业道德,在临床用药过程中,收受企业或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按照相关要求开具处方;不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引起医患矛盾和纠纷等行为,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由有关部门吊销行医资格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 上一篇: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拟中标药价格低于指导价63%
- 下一篇:用药不当可诱发肌无力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