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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将成立医调中心以调节医患纠纷

日期:2011-03-21   来源:   阅读数:444

    环球医药信息网讯 为解决医患纠纷,福州市近日审议通过《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将在市一级和下辖的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

  据介绍,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部门管理,主要负责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医患纠纷和调处工作的情况。

  市区范围内省、市属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市医调中心)负责处置,其他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所在地县市区医调中心负责处置。

  根据规定,医调中心接到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医调中心依法进行调解。医患双方可以推举代表参与调解,单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医患纠纷自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同意延期的,可延期1个月。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可提起诉讼。

  《办法》规定,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及家属有权要求查阅、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福州市要求,医调中心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并告知医患双方。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同时《办法》还规定,,对于占据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或侮辱、殴打医务人员的,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