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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的机制之殇

日期:2011-08-03   来源:www.qgyyzs.net   阅读数:303


  截至2011年5月底,从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到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政府共出台了27次药品降价政策。但是,从医改到再医改,“牛黄解毒片”系列案例结束了药价管理目标唯低论时代,拉开了药价虚高与虚低现象并存的序幕,价格失真已成为医药行业不证而明的事实。以治理药价虚高为目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面临合理性、科学性的质疑。

  市场经济中,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并由商品的供求关系决定,应由买者和卖者在市场认知的基础上合意形成。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是供应量与需求量之间的比例,行政机构等任何非市场主体都难以获得完整、准确的市场信息,这个比例通常只有在实际的市场运行中才能被发现。张维迎曾以1981年成立的国务院价格研究中心为例证明,在市场机制中,强大的政府组织起来的数量众多的高明学者也不可能完成寻找“正确”价格的任务,并断定用行政手段计算商品价格是一个乌托邦。

  与其他商品相比,药品一定具有某些特殊性,但药品的特殊并不能证明药品行业的特殊性。药品作为商品,它的价格形成机制也应该遵循商品价格的一般机理,市场主导是其必然的选择。尽管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初衷是通过信息封闭促使卖方竞争,从而降低药品价格,但在看似符合市场经济原理的流程中却潜藏着悖论。行政机构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也不是为经济收益而存在,市场无法用具体的经济指标来对它进行生存评价,所以,它不会用市场主体的思维进行活动。

  在政府直接参与式的价格管制下,招标主体被行政化,招标时所载的药品需求量与实际需求严重背离已成普遍现象,投标企业无法获得与价格密切关联的必需信息。政府的参与打乱了市场经济系统的交易逻辑、割裂了真实的供给与需求,被扭曲的价格体系必然导致价格失真。对药价虚高的批判和药价虚低的担忧都已例证,绝对的高与低并不是公众评价药品价格合适与否的标准。与凭借通用技术、供给能力强、对疾病治疗作用小的药品相比,有创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有重大价值、市场需求大、供给量小的药品理应有更高的市场价格,重要的是,价格必须是主体经认知和判断自主决定的。


   27次药品降价本身,正是政府主导的药品价格机制问题的见证,如果行政机构能够准确掌握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并制定出“合理”的、“正确”的价格,定价和集中招标制度确立伊始,药品消费者就应该可以在政府的庇护之下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27次降价的空间从何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