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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执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7年第10期)

日期:2017-06-28   来源:药监局   阅读数:3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7类食品64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37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其中:调味品119批次,不合格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40批次,不合格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72批次,不合格3批次;食糖53批次,食用农产品12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54批次,速冻食品8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标称盱眙县金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西瓜子(烘炒类)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0.02g/kg,标准值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标称江苏正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炒原香南瓜子、香瓜子(原味),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分别为0.03g/kg、0.02g/kg,标准值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三)标称南京宝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子,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147mg/kg,标准值不大于100mg/kg。江苏省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标称江苏新洋商业物资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季大麦茶,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11.6mg/kg,标准值不大于0.5mg/k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五)标称射阳县酿化厂生产的三闸香醋,苯甲酸及其钠盐检出值1.0g/kg,标准值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标称徐州人和居食品厂生产的鸡精,呈味核苷酸二钠检出值0.593g/100g,标准值不小于1.10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徐州、盐城、淮安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1.食品抽检合格-20170628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170628

        3.本次检验项目

        4.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