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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独资办医地域限制取消

日期:2012-12-22   来源:   阅读数:507


    近日,由卫生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出的《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内地已取消对港澳办独资医院的地域限制。自2013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自2011年起,内地向港澳独资医院开放的地域范围在不断的扩大。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的五个省市上海、重庆、广东、福建以及海南等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院。自2012年4月1日起,港澳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由五个省市扩大到了全国所有的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此次,两部委进一步取消了港澳独资办医的地域限制,自2013年1月1日起,港澳可在内地的任何地方独资办医。

    根据两部委的《通知》要求,允许设立港澳独资医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二是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三是三级医院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总额,二级医院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总额。可见大型港澳独资医院的引入将起到鲶鱼效应,倒逼公立医院改革。

    目前内地的医疗市场,民营医院存在小、乱、差的现象,因缺乏品牌、人才等,民营医院还难以与公立医院竞争。随着港澳独资医院进入,有望促进医疗服务的竞争和公立医院服务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