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情”不能为
日期:2010-09-29 来源: 阅读数:392
药店作为经营企业,获取合理的利润无可厚非,但更应注意合法经营。场景中提到的代卖药品属于违法行为,对此类“人情”绝不能为。
代卖药品不可取。药品是用来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药品在售出后失去了其储存的特殊环境,其内在质量可能发生变化,有些药品已被顾客、患者接触过,存在被污染的隐患,因此售出药品质量难以保证;同时,某些制售假药者会通过退换代售药品这一方式,将经过调包、外观足以乱真的假药交给药店,如果药店代为销售,就会使假药通过药店这一规范渠道流入顾客手中,给消费者用药安全带来隐患。所以,代售药品的行为不可取。
代卖药品涉嫌违法。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国家对其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而且,对于合法的经营主体,应保证其所经营的药品必须质量合格、来源合法、渠道规范。《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如果药店代顾客销售药品,就已经构成了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这是国家对药品经营的强制性要求,并对此设立了相应罚则,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同时,顾客无药品经营资格,却将药品放置于药店销售,获取收入,已经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构成了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正因为代售药品既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给顾客用药安全带来隐患,又会使药店和顾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以,在实际药品经营活动中,药店是不能代顾客售药的。
不合格药品处理有规范。不合格药品是指药品质量(包括外观质量、内在质量、包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法定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的药品。不合格药品的管理是药店经营过程中的重中之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对不合格药品应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等应有完善的手续或记录,处理要依照制度执行,处理情况应定期汇总和分析。但应注意的是,合法处理不合格药品的前提是拥有不合格药品的所有权。本场景中店员擅自处理的“不合格药品”属于顾客所有(系从医院购得,且有票据),店员未经顾客允许,无权对此“不合格药品”进行处理。
具体到本场景,店员错误有三:一是开始就碍于情面(过意不去,且怕可能失去这个老顾客),接受了本不应该接受的“委托”(代卖药品);二是约定时间到期,未及时与顾客沟通(既然是老顾客,必然知道其联系方式,其约定时间到期未来,且“委托”之事又无法办到,理应主动与其联系,说明情况);三是未经顾客允许擅自处理顾客的药品(以不合格药品处理掉)。正是由于店员的一错再错,造成最后误会无法消除,“人情”不但没为好,反而弄巧成拙(当然顾客寄卖药品亦是错误的,但店员负有善意提醒的义务而未履行)。所幸的是,按照不合格药品处理的要求,应有完善的手续或记录,店员可以出具上述手续或记录,告知顾客自己并未将药品代卖。同时,既然店员已擅自将顾客的药品处理掉,这部分药品(价格不低的好药)的损失自然应由店员承担赔偿责任。
事后,药店应以此为戒,教育店员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对于违法的“人情”、“委托”,该拒绝的一定要拒绝,以免发生问题,既影响药店形象,又造成店员个人损失,得不偿失。另外,本场景也集中体现了个人闲置药品的处置问题,药店不妨教育店员对以后再有前来要求代卖药品的顾客讲明处置闲置药品的途径:一是按原购进渠道退回药品;二是任其闲置,直至过期失效;三是交给当地药监部门,由其统一销毁;四是向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其各省级以上分支机构捐赠药品。总之,个人闲置的药品必须按照正当途径和程序予以处理,以药店代卖的方式处理是违法的,要避免场景中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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