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空白 与时偕行
日期:2010-09-15 来源: 阅读数:395
填补空白 与时偕行
——对《药品管理法》修订的几点建议
目前,《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工作正在开展,我作为《中国医药报·法治周刊》的忠实读者,特借贵刊提几点建议。
对假药的说明要明确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建议:涉及批准的项目应明确,比如:批准的项目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件、注册和GMP认证证书批准等,其危害严重程度也不一样;而“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是否应该明确药品必检的项目,哪怕只要一个项目未检就可判定为假药。
对劣药的说明要明确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此规定未明确“不符合”的程度,也就是说,含量哪怕只有标准规定的1%,也只能被判定为劣药。
建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明晰判定为劣药的具体标准,完善判定为劣药的具体情形。
加强药品广告监管
电视、广播中药品及保健食品夸大功能主治、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比比皆是,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有药品广告的审批权,没有执法查处权,不利于药品广告的监管工作。
建议:完善药品广告监管条款,理顺药品广告监管体制。
增设药品召回制度
药品关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发现问题药品,应在第一时间实施召回。因此,增设药品召回制度非常重要。
建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销售的药品不符合药品标准,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并通知相关客户。同时药品监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提高药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地位。
完善药品研发规制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但对药品研制如何管理未做详细规定。由于药品的特殊性,任何单位或个人研制药品,需要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建议:研制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条件;研制产品的目的不能危害公共安全,如对研制毒品的行为就应当有禁止性规定;药品研制过程中可能会使用到一些特殊药品或原料药,要规定研制人采购的用于药品研制的原料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且不能使用假劣原料;对研制新药如何进行鼓励和保护,应当有具体的规定。
新药定义要准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新药的定义为:“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此定义过于宽泛,导致伪新药泛滥,占用了大量的监管审批资源,影响审批效率。
建议:对于新药应突出“新”字,以促进新药的研发与生产,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竞争能力。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国内的药品生产企业众多,创新能力低下,低成本竞争激烈,造成资源浪费,无法真正提高国内的制药水平,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导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及监管水平参差不齐。
建议:提高药品行业的准入门槛,建立完善的市场淘汰机制,优胜劣汰。
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药品生产企业是保证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而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则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人。
建议:制定条款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严格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在不符合GMP条件下生产药品的行为绝不亚于假药、劣药所带来的危害。
建议:明确将药品生产条件作为评判不合格药品的依据,对其处罚应视情形参照或等同假药、劣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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