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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四)

日期:2010-10-12   来源:   阅读数:253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政策法规司审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符合立法法的原则,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三)是否与其他相关规章内容相协调;


  (四)是否符合本行政机关的职能规定,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否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者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是否还存在重大分歧意见;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一)立法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立法草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在收到送审稿、说明及有关背景材料30日内根据《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本规定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提出审查意见,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局务会审议;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出退审的意见,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退回起草单位修改。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再次征求意见。再次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


  (一)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二)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三)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四)经局领导批准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


  政策法规司依前款征求意见的,应当在60日内完成对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经过审核符合提交局务会审议条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签署提请局务会审议的建议,交局办公室安排会议,起草单位按照局务会要求提交送审稿、起草说明等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