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五)
日期:2010-10-12 来源: 阅读数:312
第五章 决定与发布
第十九条局务会审议送审稿时,起草单位负责人作立法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内容、起草情况、起草中较大的争议问题及解决情况的说明。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作审查意见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条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国务院。
规章送审稿经过局务会审议通过后,起草单位和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局务会审议的意见进行修改,报请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二十二条规章签署后,起草单位将应当将印制完成的规章和说明文本各30份送政策法规司,并送《中国医药报》和局机关网站刊登,《中国医药报》和局机关网站应当及时全文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