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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地新规执行,医药代表这样接待

日期:2024-06-21   来源:医药代表   阅读数:206

海南省在针对卫健系统关键岗位,关键人员进行查处的同时,对医药推广的规范化也在进行中,据 MRCLUB 海南当地的小伙伴反馈,6 月 16 日,海南三亚市卫健委已经印发通知,发布了《三亚市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相关企业代表管理暂行规定》。

从《暂行规定》来看,内容和其他省份差不多,备案管理、三定两有,等等。

具体来说,文件要求,医药代表在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学部(药剂科)、设备科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并报医疗机构办公室(或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文件指出,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从事药械临床研究和医学科技创新研发相关人员不在本范围。

当地卫健委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为医药代表登记建档,内容应包含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告知医药代表不得在本医疗机构开展与相关产品推广等无关活动,并报医德医风部门统一管理。

▌ 固定医药代表接待日,“三定两有”管理

文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本单位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按照“三定两有 ”(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具体工作由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

同时,公立医疗机构应对预约接待的医药代表进行身份信息复核。对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医德医风部门审核同意后接待。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一律不予接待。

医院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每月日期相对固定的医药企业接待日,并对外公布,医药代表只能在医药企业接待日到医疗机构开展推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医药企业接待日来医疗机构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代表接触。

▌ 医药代表 7 种禁止行为

文件指出,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

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未经公立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

对公立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按照要求,这份规定自发布当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