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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物流运输监管亟待扫除盲区

日期:2010-09-14   来源:   阅读数:5417

  近年来,物流运输服务业发展迅速。一些不法药商与物流企业结成利益链条,运送假劣药品,有的物流企业甚至扮演收受货款的角色,暗中进行交易,违法行为十分隐蔽,给监管部门执法带来很大困难。在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前,如何切实扫除药品物流运输监管盲区?笔者认为应从完善以下制度入手:


  一是药品实行备案制度。要求物流运输公司在承揽运输药品业务时,必须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要求供货方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托运药品的相关票据以及相关业务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做到票、物、证相符。 


  二是物流配送药品专区存放制度。运输药品的物流单位须设立药品专门存放区域和配备设施,并贴有醒目标识。对需要低温或冷藏保存的药品,要存放在具有制冷效果的设施内。不具备冷藏储存条件或不能提供运输全程冷链设备的物流运输公司,不得收运低温或冷藏保存的药品。 


  三是物流配送药品及时提取制度。收货地区的物流单位收到药品后,应及时通知药品接收人,并告知要在一定期限内提取。超过时限不提取应做好记录,并通知药监部门现场核查。 


  四是物流配送特殊药品申请准运制度。运输“精、麻、毒、放”等特殊药品的物流单位要严格遵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要向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领取运输证明,并要检查货物包装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